非醫(yī)用口罩產品質量監(jiān)督抽查實施細則
1 抽樣方法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生。
每種產品抽取樣品數量見表1。
2 檢驗依據
執(zhí)行企業(yè)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的產品,檢驗項目參照上述內容執(zhí)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蕞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 判定規(guī)則
3.1依據標準
GB 2626-2006《呼吸防護用品 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
GB/T 32610-2016《日常防護型口罩技術規(guī)范》
GB/T 38880-2020《兒童口罩技術規(guī)范》
現行有效的企業(yè)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所檢項目未發(fā)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
4、口罩檢測儀器設備
潤揚儀器為保障熔噴布及口罩的質量安全,需配備這些檢測儀器及建立相應的實驗室:熔體速率測試儀、顆粒物過濾效率測試儀(國標和歐盟標準)、細菌過濾效率測試儀、呼吸阻力測試儀、合成血液穿透性能測試儀、通氣阻力及氣體交換壓力差測試儀、口罩電子綜合拉力機、死腔測試儀、口罩視野測定儀、甲醛檢測儀、色牢度測試儀、環(huán)氧乙烷殘留檢測色譜儀、微生物檢測儀器設備、可分解致癌芳香氨染料檢測色譜儀、單位面積質量偏差率、縱向斷裂強力、橫向斷裂強力、縱橫向斷裂伸長率、靜水壓、透氣性及紫外分光光度計等。對于微生物指標檢測(可聯系潤揚儀器)則需要檢測微生物檢測實驗室,配置生物安全柜、潔凈工作臺及相應的儀器設備,詳細資料請咨詢潤揚儀器。